拆迁律师:强拆后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3-10 13:48:22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实践过程中,通常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就会被强拆。一般而言,在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的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依法要求赔偿。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并没有立马提起诉讼,而是过了许久才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是房屋被强拆之后,

  实践过程中,通常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就会被强拆。一般而言,在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的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依法要求赔偿。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并没有立马提起诉讼,而是过了许久才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是房屋被强拆之后,还在征收方的忽悠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又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人还有权起诉征收方吗?

  来先生是鹤岗市人,在当地拥有有照平房两户和无照房屋。2016 年6月,征收方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来先生的房屋在棚改的范围内。次年,来先生与征收方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验收单两份。同年,涉案房屋被拆除。同年7月,来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五份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协议书和五份棚户区改造房源确认单。

  2018年4月,来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来先生认为,征收方在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的房屋,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而且所签协议也是在征收方的威胁、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少有协议上面签了字。因此,请求确认征收方采取威胁等强拆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以来先生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来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征收方与来先生签订两份房屋验收单之后,就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但是来先生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棚户区改造房源确认单,虽然目前产权调换协议尚未履行,但来先生已经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其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来先生不服一、二审判决,向较高院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其于2017年7月自愿交房事实错误。征收方与其订立的补偿协议属于事后行为,不是对强拆房屋行政行为撤销或是改变,事后补偿不能证实事实强拆行为合法。其对强拆行为仍然有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因该房屋灭失导致居住权利、房屋价值及室内财产的损失仍然有法定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征收方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赔偿因强拆所造成的一 切损失。

  再审法院认为认为,征收方强拆房屋后,虽然与来先生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但是来先生作为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确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之前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性之间仍具有正当的利益关系,因此其与被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以来先生已经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为由,认定其与被强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存在错误。最终,较高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较高院认为,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征地拆迁案件往往比较的复杂,所以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要谨慎,不能随意的进行认定。但是,也要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维权是有期限的,为了避免出现诉求得不到解决,少走弯路,在房屋被强拆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让强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