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安置房为何不建好再拆?有这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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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老百姓也本以为可靠拆迁实现梦想,但由于各种原因,相关拆迁政策落实不到位,老百姓拿不到补偿款,住不进安置房,导致梦想成为了美丽的泡沫,也因此引发出不少的恶性拆迁事件。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可实践过程中,这些原则很多时候都没有落实到拆迁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迟迟不发放,选择安置房的,往往都是期房,且大多都是约定几年内交房,承诺支付相应的过渡费。家拆了,即没钱又没住处,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大不如被拆之前。
于是好多老百姓提出了疑问,既然法律规定,是先安置后拆迁,为什么不把安置房先建好再拆呢?
不仅如此,也有当事人经常跟凯诺律师反映说,我们与拆迁方签完协议之后,全家人已经在外租房过日子过了6年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拿到安置房,不知道怎么办?为什么他们不把安置房先建好再拆房呢,这样我们也不会在外流离多年?
针对这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其实是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政府并没有多的库存现房供应拆迁户选取。而且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给钱要比给房更划算。
其次,我国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必须是现房,况且开发商不会大量的建设廉价的安置房,因为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利润空间并不是一回事。
最后就是从征收流程来看,时间也较为紧迫。相信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拆迁时间不会太长,从起初的立项再到实施征收,往往是很快的。比如在棚改过程中,国家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生存生活条件,在棚改项目审批以及资金上都给予了重大的优惠,包括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落实财政支持等。
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在没拿到征地批文之前,谁也无法保证项目一定能获得审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信没有谁敢盲目的建安置房。
除此之外,拆迁方也必须要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修建好的安置房能否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和按时搬迁?在安置房建成以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可因为户型、楼层、面积不满意,被拆迁人迟迟不搬迁怎么办,这样一来也会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因此来看,征收方显然也是明白的。
于是,很多地方便开始大量的实行先拆迁后安置,拆迁方牢牢的抓住了主动权,把被动权交给了被拆迁人。
但不管怎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征收的目的。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拆迁方无法提供现房时,被拆迁人一定要考察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如果手续不齐全或是当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户可先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减少后续的风险。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要写明安置房的具体位置以及房屋朝向、面积,最重要的就是要写明交房日期,并注明交房违约责任。
可如果签完补偿协议,却迟迟拿不到安置房怎么办?
签订了协议,手里有协议原件,协议内容约定清楚明确,但到期后对方却不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