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中,房屋自带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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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带有一点小院,但是在拆迁的时候,拆迁方没有给院子的补偿,只给了房屋的补偿,于是这位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的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农村房屋或是一些国有土地上的别墅,通常都会带有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可是在拆迁的过程中,院子、空地通常会被评估机构选择性地遗忘,不会将此纳入评估范围内,如果没有纳入到评估范围,那么空地和院落的补偿,被征收人自然就得不到。
而且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一般也只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只会给予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根本不会考虑到要给予被征收人院落或是空地的补偿。
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是否要对院子进行补偿。但是这也不能作为征收方不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空地的补偿的依据。那么,房屋带有的院落、空地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来告诉大家
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不能只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还需要对院落、空地按照当时征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院落、空地的,一般情况下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则很难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
对此,实践征收补偿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对院落或是空地不予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院落、空地的补偿。
较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在尽力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防止征收方利用手中的权力,恶意减少被征收人应有的补偿。
因为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又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少之又少,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拆迁方常常会利用老百姓这一弱点,想方设法地压缩老百姓应得的补偿,或是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征收人自动放弃空地、院落的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现征收方有意无意地侵害自己的权益,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那么,院落和空地应该如何补偿呢?
其实在较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已经有所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院落和空地的补偿,同房屋一样,也要按照当时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依法进行评估,评估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有拆迁问题,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不要等着征收方上门找你谈判,千万不要认为征收方一天不给自己空地、院落的补偿,自己一天就不搬迁,一直与他们耗着,久而久之他们自然就会同意给予其空地、院落的补偿,虽然这样可能会给征收方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从实践中来看,这样做的风险会非常大,很有可能错过维权的较佳时机。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掌握主动权,积极地行使自己享有的救济权,争取在律师的帮助下早日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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