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反悔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要解除协议,被征收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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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也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该协议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其他方面的行政协议,都是双方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此,在签订之后,如果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依法履行。
但是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之后,便会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补偿职责或是欲与被征收人解除协议。
还有的则会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单方面直接解除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方的这种做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失公信力的行为,同时也会给社会和被征收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山东的朱先生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朱先生是山东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其集体土地登记在朱先生养父名下。2017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该土地和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随后,征收方与朱先生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但是在这之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出具了《解除安置补偿协议通知书》并由村支部书记送达给朱先生。
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但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征收方解除涉案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下,迳以涉案协议已被解除,朱先生所诉继续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朱先生应根据协议效力情况提起相应的履责之诉,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不服向较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较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通常认为,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但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协议签订后,非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不得随意解除。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要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本案中,朱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涉案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就征收方解除协议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对征收方解除协议行为是否为合法的前提下,便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
较高院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则案例主要告诉我们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在没有任何重大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的单方面解除协议,必须要依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积极履行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反之,倘若协议中确实存在重大违法之处或是有胁迫等行为,那么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是可以依法解除或是撤销该协议。
除此之外,征收方若是以领导还没有签字,或是没有公章,拿回去盖章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签好字的补偿协议拿走后又擅自更改的协议也是可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的。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论是征收方擅自解除补偿安置协议还是该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补偿明显不合理等,被征收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是请求撤销,避免吃一些没必要的“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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