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协议后,房屋遭强拆 其行为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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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常有,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当事人就会在几天之内收到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决定书)或是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当事人在该份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是改正。
收到文件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实践中,有不少相关部门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改正书之后的当天,或是期限还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房屋或是其他违法建筑进行了强拆。
刘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被征收,因拆迁补偿太低,而且征收程序也不透明,所以刘先生就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随后,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遂将刘先生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刘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然而,收到该决定书还不到两个月,相关部门便联合多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随后,刘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并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分别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实施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那么,我国法律是否规定了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之后,相关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文件,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若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应当要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没有拆除,且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拆除。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刘先生针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在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便对刘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而且本案中,相关部门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权限的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强制拆除,否则拆除行为同样也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相关部门不能简单了事,不能说拆就拆,也不能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只能是在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法律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反之,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是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停止一切行为了。
当然了,即使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也只能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没有权限的,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不然拆除行为势必违法。
而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和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
因此实践中,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就立马实施拆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当事人有遇到,建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受别人话语的影响,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一定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撤销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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