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征收一样吗?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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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的网友问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征收是一样的吗?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加集体土地使用权呢?为什么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有的有补偿而有的没有呢?下面我们就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来给大家简单的说一下
01、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征收的区别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征收并非一码事。土地征收一般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高铁、修地铁、建水库等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依法转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合理、公平补偿的法律行为。
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法定原因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内容来看,两者其实完全不一样,具体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从土地管理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征收主体只能是县政府以上的部门,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街道办实施征收,那么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征收。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收回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
2、使用土地目的不同,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因公共利益,如上面我们所说的修路、扩展道路、建高铁等。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从上述内容中我们看到,除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之外,还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补偿有所不同,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也就是说只要征收项目是因公共利益,那么都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只有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才会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
02、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要给予补偿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些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他们总打着是因公共设施或是公益的名号,并没有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而是直接收回,这其实是不合法的,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都必须要依法进行,不能强迫农民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交出土地,否则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均有权主张赔偿。另外,需要提示大家,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若自己无法解决,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钱物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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