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挂牌出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小心颗粒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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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之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可是实践中,却偏偏有人选择性地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征收集体土地,并将土地挂牌出让,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被侵害,但是有的被征收人就是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冷处理,即使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也仍然无动于衷,最终导致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在此之后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张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砖混结构的房屋以及两间简易房,其余的土地用于栽种果树。该土地位于城市总体规划内。2012年,相关部门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张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15年,相关部门与xx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组织相关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征收张先生xx耕地的行为违法,判令相关部门返还张先生xx耕地,判令相关部门赔偿张先生xx万元。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向较高院申请再审称,相关部门根据建设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之后才实施的征收,征地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再者,报批是根据二调数据库提取的,虽然二调数据确不显示xx村民组,但是xx公顷土地中包含xx村民组土地,被征收户不仅张先生一户,且都已补偿到位。而且,涉案土地已经被实际征用和建设使用,虽然批准文件漏掉xx村民组几个字,但这属于瑕疵情形,并未造成实质上的违法,也没有给当事人造成侵害或是经济损失,返还土地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原审法院只看文件表面,不顾实际后果,忽视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返还土地,赔偿树木损失是错误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张先生关于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较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批复文件中看出,相关部门所征收的土地中并未包含张先生所在xx村民组土地。加之与面积相比,四至、地名更能准确地标识地块位置,因此,在二者不相符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以四至、地名为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未经批准征收张先生位于xx南侧的耕地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再者,关于涉案土地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土地已经被相关部门挂牌出让,如果返还土地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对于张先生的损失,可在查明具体损失数额的基础上,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弥补。
对于张先生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后,张先生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看完上述的案例,相信许多被征收人会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就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引起重视,比如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这些文件都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一度地认为自己不管不顾,不采取任何的措施就可以逃脱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那简真就是异想天开。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达到目的,断水、断电,违法强拆房屋等这都是我们常见的。可是,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征地拆迁中收到的每一份文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那么我们就不会落下个颗粒无收的局面。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后,不论相关部门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或是违法,只要认为该文件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了影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这也是我们经常念叨的一句话,要知道,法律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势必会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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