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四层,却只认三层半?征收面积被缩减怎么办?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2-02-15 1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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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然而从实践中看到,无故降低补偿,缩减被征收房屋面积却时常发生。 2013年,邹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邹先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相关部门对邹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该征收决定中只认定邹

  房屋征收中,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然而从实践中看到,无故降低补偿,缩减被征收房屋面积却时常发生。

  2013年,邹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邹先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相关部门对邹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该征收决定中只认定邹先生房屋为三层半,建筑面积为五百多平方米,可实际上,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为六百多平方米。

  那么,相关部门为何只认定邹先生房屋为三层半呢?原来,其余半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的也是2007年《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xx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

  面对相关部门不断施压,邹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和比较之下,邹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凯诺律师介入后立即前往邹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指导邹先生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过实地走访和获取的政府信息材料,凯诺律师又指导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相关部门认为,邹先生的房屋存在抢建的情形,并且房屋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筑。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本案中邹先生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是在2012年底作出的,可是此时邹先生的房屋已经建设完成,也就是邹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建设在先,所以并不存在抢建的情形和过错。

  另外,对于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是邹先生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而是出于相关部门因各种管理目的所造成的。因此,房屋征收补偿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折算,是不合理的。

  再者,补偿决定也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补偿决定内容所依据的是相关部门作出的《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以及《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可是这两个文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邹先生《房屋分层平面图》、《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单》等证据,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为五百多平(近六百平方米),相关部门仅对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楼房进行认定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对该房屋其他建设情况及是否给予补偿进行认定,没有事实证据,明显错误。

  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且也与老百姓生存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无故缩减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

  因此实践征收中,征收面积被无故缩减,补偿被无故降低,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之外,还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千万不要相关部门一施压就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出被征收房屋等,否则可能会对自己极为不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维护权益也是有一定期限的,不是想啥时候维权就能啥时候维权的,一般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大家一定要记住了。

  另外,凯诺律师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句,在征收决定或是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较好不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新建或是抢修、抢栽、抢种等,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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