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怎么办?他们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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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这个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自治组织,可以说是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而且村民有点小事,不管村委会能不能解决,也会直接去找村委会,所以,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似乎已经到了能一手遮天的境地。
尤其是当遇上征地拆迁时,村委会就显现出他非一般的能力,变着法的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帮着征收方偷拆被征收人房屋,强拆、强征被征收人房屋或是土地,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擅自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甚至是打着建设美丽乡村等名义自行组织征地拆迁活动等,可以说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或是老百姓的眼中存在感极强。那么,村委会真有这么大的权力吗?村委会的一些所作所为真的有利于被征收人吗?
村委会并非有征地拆迁的权力
事实上,村委会并非有组织征地拆迁,有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权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也就是说,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一般只负责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或是帮助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等。
负责征地拆迁的一般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实践中一些由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活动都是不合法的。
村委会无权批准征地
另外,村委会也没有权力批准征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越权批准土地征收,那么将会面临着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也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或是偷拆老百姓房屋,如果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实施帮拆,偷拆、强拆强征等,那么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而且,别说是村委会了,即使是有权组织征地拆迁的行政机关,也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老百姓房屋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面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关部门若想拿地,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按照征地补偿决定中的规定搬迁、交出土地或是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直接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否则该行为违法。
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那么,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将老百姓的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仅反映出相关房屋被拆除后的情况,而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现场情况,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对其房屋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村委会作出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说明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该村委会对其实施了案涉房屋帮拆行为的认可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并非由被诉行政机关拆除。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依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上述裁判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征收,而是其他民事主体或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征地拆迁,因其没有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其他民事主体或是村委会对老百姓房屋实施的强制执行是不合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村委会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无权批准征地,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更没有权力强征、强拆村民的房屋。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在征地拆迁中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打我们经常说的110、12345、12336、12388等相关的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当然了,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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