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以“拆违促拆迁”相关部门拆除行为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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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后又重新翻建,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了涉案房屋。吴女士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了区政府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吴女士是河南省人,从高先生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后又进行了翻建,后该房屋因当地规划被纳入到了征地拆迁范围内。2019年5月,林业管理办公室签章发布《关于对xx 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筑拆除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拆除范围、拆除期限等事项。
一个月后,即同年6月,涉案土地上房屋被拆除。吴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吴女士认为征收方在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的房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拆除的涉案房屋为吴女士所占有、使用,那么不论涉案房屋是否进行了产权登记,是否属于合法房屋,吴女士均与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另外,根据林业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xx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中明确告知社会公众“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拆除”,且事实上,区政府也具体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
一审法院还认为,在被强拆之前,区政府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也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即便该房屋是违法建筑,区政府也应当要按照《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但是,区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述称,被拆迁房屋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应当要拆除,一审法院仅依据通告就推定涉案建筑物是区政府强制拆除,认定吴女士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不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一审当庭认可涉案房屋是区政府成立的拆迁项目指挥部实施拆除,该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涉案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区政府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相关的拆迁协议,也没有获得吴女士的同意就拆除了涉案房屋。即便区政府所称涉案房屋是政府纳入铁路沿线绿化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构筑物,那么也要依法拆除,而非直接拆除。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区政府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房屋征收之前征收方应当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外,对于认定成违法建筑的,在拆除时也要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本案中,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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