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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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已经过完了,但是征地拆迁不会停止,还会继续展开。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因此呢,当我们遇上征地拆迁后,在补偿阶段,尤其是签订补偿协议时,除了要细心之外还要多一个心眼,以免最后什么也拿不到。那么拆迁协议应该要怎么签呢?
一、内容不完整的协议不要签
一般而言,拆迁补偿谈好之后,拆迁方会拿着拆迁协议来让被征收人签字的,当被征收人看到拆迁协议之后,首先要查看一下协议中谈好的补偿数额是否正确,或是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等事项有没有具体地明确在协议中等。同时,还要看违约事项是否有明确在里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如果拆迁协议中,并没有具体明确上述事项,只是一份什么都没有写的白纸,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在这样的协议中签上自己的名字。一般而言,这样的协议我们统称为它“少有协议”,签订“少有协议”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你压根就不知道拆迁方将签好字的协议拿回去之后会如何填写,若拆迁方心怀不轨,擅自违背约定,在上面随意填写,那将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总之,一切以空格形式代替实质内容的协议,若广大被征收人不知道它的危害,那么可以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尽可能地将损失降到最小。
二、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一定是要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可能就要面临因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比如村委会、拆迁指挥部等,都不具有法人主体的资格,也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因此,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先搞清楚对方的身份再签。如果实践中如果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是村委会等其他部门,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先拒绝与他签订协议。
三、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在拆迁协议中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基本上都会落实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但凡事都有“万一”,所以作为被征收人要提前做好他们不履行协议的准备工作,比如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这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一种方式,一旦拆迁方毁约、违约,那么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而且,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同时也是督促拆迁方按时履行协议的一种方式。
因此,拆迁协议中,违约责任是不可少的一项,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广大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拆迁人加上这一项内容。
四、审查拆迁协议是否对我们有不利条款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以审查一下拆迁协议中是否有不利于我们被征收人的条款,比如是否设置了支付条件等,如果有那么就不得不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注意了,建议被征收人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避免一脚踏入无可挽回的局面。
五、签订补偿协议时是否存在逼签等行为
另外,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所签协议是在拆迁方威胁、逼迫下所签订的,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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