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没通知,就拆除房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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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模式是层出不穷,如以村民自治开展的村庄自主搬迁、棚户区改迁、旧村改迁、乡村建设搬迁等。不过,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什么模式的拆迁,都应当要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权益,这是征收拆迁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积极地与村民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采取暴力行为逼迫农民搬迁。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有些在协商无果之后,村委会便会在没有任何通知或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农民的房屋,逼迫老百姓搬迁。
李先生有一处房屋,后来被划入拆迁范围内,但是因拆迁补偿没有协商成功,所以李先生便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然而为了赶进度,村委会在没有对其作出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便将其的房屋给拆除了,李先生事后认为,村委会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他决定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村委会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老百姓合法房屋只能通过法院这一途径,法律上并没有赋予村委会或是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拆除房屋的权力。
也就是说,少有的合法强拆是司法强拆,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可以在没有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否则拆除行为必然违法。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只负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村委会能决定的事项也仅限于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事项,对于村民搬迁、腾退、其他征地拆迁等,法律上也并没有授权村委会有这一项权力。
所以,由村委会组织的一些征地拆迁本身就不合法。
再者,一般有权实施征地拆迁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实践中,我们看到的一些由村委会主导的征地拆迁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委托的行为。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通常会为了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征收之前,打着“旧村改造”、“旧庄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违反了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要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这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村委会拆除房屋要承担责任吗?
当然了,即便是“旧庄改造”或是“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得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否则其行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如果不是相关部门实施的征收行为,而是其他民事主体或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征地拆迁,因其没有强力强拆房屋,所以违法拆除老百姓房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不论是村委会实施的旧庄改造还是其他征收项目,在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补偿未落实、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房屋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百姓在遇到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