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信托相关负责人因未能按期披露中报收到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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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2月22日,据上交所消息,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称,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于2016年、2018年公开发行16房信01、18房信01和18房信02等多只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天房信托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但其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被本所予以通报批评,自2019年起多次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被本所实施监管警示等措施。但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时任董事长刘玉成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善慧作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中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玉成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善慧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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