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分配不合理,村民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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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等人是唐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2020年1月,经济开发区xx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制定了征地款的分配方式方式。从此会议记录来看,分配征地款分两次进行,排名前列次分配所占地的80%给占地人口,另外20%归集体,以后另行分配。
其次,就是按原分地人口进行分配。对以前修xx路所征地土地,按当时的地价执行,对没全占的地块按90%扣地,其10%按当时的土地价扣钱,按现在的价格计算地数全部占了的,按地账面积扣回地亩数,多出的部分按当时的低价扣回地款。
另外,对于没有占的地块暂时不算账,对已经占了的地块不在补偿,所多得地款按当时价格扣回,按地账扣回面积。对此,李先生等人认为很不合理,于是委托了凯诺律师,并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责令改正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申请书》,请求责令xx村民小组:撤销于2020年1月作出的《会议记录》,不得要求退还已经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发放本年度征地补偿费用、不得在本年度应发放的征地补偿费用中做任何扣减。
然而,相关部门在收到该邮件之后,未作出任何的处理。
随后,凯诺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指导李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三十六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赋予了村民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村民有权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或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
按受村民申请,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在收到李先生等人的《责令改正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申请书》后,应当要及时地作出相应的处理。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却未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那么明显是不合理的。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的60日内对李先生的申请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般而言,对于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都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且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征地款分配不合理,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就分配征地款,或是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款,直接截留了征地补偿款等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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