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建筑为由让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腾地、搬迁的现象数不胜数。凯诺律师近期代理的一则案件便存在这样的情况。 2006年在当地工业区选址建有一厂,在建厂初期,工业园区一片荒芜,没有任何的建筑。可谁也没有想到,该厂后来被相关部门认定是在xx项目地块擅自搭建建造的建筑物,并且针对该厂还做出了限期
购买房屋后又重新翻建,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了涉案房屋。吴女士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了区政府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吴女士是河南省人,从高先生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后又进行了翻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这案件却是管委会先以一个《承诺函》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六层房屋,事后又不与其协商征收补偿也不谈赔偿,两年后才叫去法院起诉。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3年12月,管委会作出《关于对xx路旧城改
村民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但是法院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房屋是村委会拆除,且村委会也不承认其毁坏了村民的房屋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起诉。本案经过一波三折之后,村民的上诉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谭先生是
因对补偿标准有分歧,因此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事后,在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街道办便强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随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街道办事处主任称“拆除房屋是区政府的决定行为,我们也无能为力。”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杜先生是山西省人,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