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环节应该是房屋评估阶段,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都需要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而且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因此,在评估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参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
【裁判要旨】 代履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且一般不适用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原则上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应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和效果对此视而不见
杨先生是清镇市人,其在当地有房屋一处。2018年11月,因当地xx建设项目需要,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后来补偿非常的不合理,遂杨先生没有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就在协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杨先生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 后有关部门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一日
想必我们老百姓多多少少都知道一点关于宅基地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农村是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也就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对于宅基地的标准面积有多少,自己能占用多少或是能审批多少,建几层房屋才算是合法,超出面积的宅基地要怎么处理等问题并不是很清楚。 另外在生活中,还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诉讼过程中的“王牌”。尤其是征地拆迁领域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没有充足的证据则对整个案件,甚至是案件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若是证据不足,或是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印证事实,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其诉求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大家都知道,拆迁关乎着我们被征收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我们老百姓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常常会据理力争的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而当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合理时,那么,此时我们老百姓就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一份拆迁协议。 口头的承诺
征地拆迁不仅仅只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按理说相关部门应当要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可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却看到了,相关部门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常对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来达到搬迁的目的。 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就拿其中一起来
李先生等人是唐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2020年1月,经济开发区xx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制定了征地款的分配方式方式。从此会议记录来看,分配征地款分两次进行,排名前列次分配所占地的80%给占地人口,另外20%归集体,以后另行分配。 其次,就是按原分地人口进行分配。对以前修xx路所征地土地,按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强令行政相对人拆除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在强制命令下,相对人非自愿拆除,其所造成的损失与行政命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较高法行申2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补偿事宜谈不妥时,征收方便会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逼迁手段,比如断水、断电、阻路等,若被征收人还不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强拆则成了他们惯用的方法。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周口人,其在当地拥有上百平方米的商铺房屋。后来该地区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