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务政策解读

搜狐焦点东莞 2020-02-21 2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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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2020年到来时的一月份,谁都没想到新冠状肺炎带来的疫情如此疯狂,竟至全国大部分城市封城,且对一些防控物资如口罩、护眼镜等采用战时战略物资管控手段,这是建国以来所未发生的。毫无疑问,这一系列的措施对防控疫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必然会对经济特别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相信在2020年到来时的一月份,谁都没想到新冠状肺炎带来的疫情如此疯狂,竟至全国大部分城市封城,且对一些防控物资如口罩、护眼镜等采用战时战略物资管控手段,这是建国以来所未发生的。毫无疑问,这一系列的措施对防控疫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必然会对经济特别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这对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是重大危机。面对这种危机,中小民营企业如何应对,将决定企业未来。针对此次疫情,从中央、地方排名前列时间出台大量扶企、缓企的政策,包括税务政策。

我们下面重点为企业对税务机关出台的关于扶企、缓企的税务政策进行系统的盘点、分析与解读。

一、盘点相关税收政策

二月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六个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文件,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六个文件分别对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有关进口物资、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医护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新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此次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针对性强。此次税收政策有一个特点是特别有针对性,主要针对能支持抗疫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包括困难企业)与个人;

(二)反应快。2月1日还未正式上班即出台排名前列针对防疫物资进口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月6日及其后几天又连续发布有关增值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力度大。此次税收政策涉及企业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直接免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也涉及相关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

三、此次税收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一)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在2月申报期时,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可以申请退税。即使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比例很小的,只要是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可以享受本公告的退还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相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8号文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原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对于之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8号文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即无论金额多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都允许在当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相应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

3.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要注意,如果纳税人除还兼运其他物资,应分开核算。另外,对于一些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服务,既要注意将运输收入与商品货物销售分开核算,又要注意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收入与运输其他商品货物的收入分开核算,才能顺利而充分享受此项免税政策。

(二)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含困难行业)的企业的税收政策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注意这里免税的服务收入范围有所限定。所谓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享受此项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受行业限制,即纳税人只要在期间内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收入,即可免征增值税,同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注意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是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对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十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延长结转年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里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就是说,如果主营收入占比未达50%以上,即不可享受此项优惠。这对未来几年的现金流有正面的影响。

(三)针对疫情捐赠财物的税收政策

1.捐赠的进口物资免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 )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之前2020年1月份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这里要注意,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对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和个人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捐赠现金和物品,如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即可全额扣除。9号文是首次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不是所有的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能够扣除的直接捐赠只能是面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免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里注意,不管是间接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只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均可免税。

(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 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注意此政策免征个税有严格的人员限制,仅对特定人员即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政策规定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以上作为我们对截止2020年2月21日针对疫情的税务政策的分析与解读。由于此次疫情严重且税务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较多,我们仅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且我们认为重点与重要的内容进行解读,但要用好政策还需企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认真理解政策详细内容并进行规范税务处理才能真正用好税收优惠,才能真正为企业降低税务成本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如对具体政策操作有疑问,务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免得误读错处理。当然亦可向我们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会计师进行咨询,我们将歇诚为你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咨询电话:0769-23070017,13726952823,13509025005

东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财税与法律专业委员会

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东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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