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商品性质土地未建成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焦点财经Focus 2022-11-11 15:50:56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1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办法指出,除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外,非商品性质的土地未建成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办法所称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产不适用本办法。

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堆场)、物流建筑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和工业区块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非商品性质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房地产中,营利性的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涉及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调拨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非营利性质的认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产权归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政府盘活存量资产需要调拨、划转、出售等转让房地产情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

因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需要转让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核发批复。转让后的土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让合同约定为非商品性质或限自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中统一备注产权限制条件为不得转让。

按本办法限整体转让的房地产中,申请补缴地价进入市场前已办理分证登记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分证登记面积及未分割登记面积限整体转让;已办理分证登记且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该部分可以按分证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

政策衔接方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非商品房(性质或用途)”的房地产,但出让时已全额缴纳了市场地价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无其他限制转让条款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以前,在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产已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过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商品性质手续的,该宗地上其余房地产仍可办理转商品性质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我市现行地价规定执行。

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或认定为划拨性质的房地产申请转为有偿使用的,应按国家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处置的,应按国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深圳市拆迁安置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应按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