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出现这5种情况,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小区业主们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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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本来应该是一家人,但经常因为很多矛盾变成“仇人”,其集中体现在物业费上。有的小区业主因为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拒交物业费,有的业主以自己没有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更有业主以自己住一楼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物业费。
但以上所述三种情况下不交物业费都是不合理的,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自行提供服务,业主可以不支付这部分物业费用。
2.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4.物业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5.物业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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