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只有这样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别被一张白纸给忽悠了

凯诺拆迁律师 2020-05-08 14:13:39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我们家去年拆迁,当时有人来家里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人根本不是我们选的,而且评估也非常的不合理...."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面没有相关部门的盖章是否合法”? 近日有不少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咨询这类似的问题,其实,关于房屋评估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是许多老百姓都不注意或是不知道。

  “我们家去年拆迁,当时有人来家里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人根本不是我们选的,而且评估也非常的不合理...."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面没有相关部门的盖章是否合法”?

  近日有不少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咨询这类似的问题,其实,关于房屋评估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是许多老百姓都不注意或是不知道。下面凯诺律师就先针对几点对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去做一个初步的判断:

  排名前列,看有无签名或是盖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一份有效的文件,一般都是要盖上章签上字的,对于不在上面签字也不盖章的原则上是不生效的。

  第二、看有无分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评估报告组成部分。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房屋评估报告作为给被拆迁人补偿的法律依据,它必须是一份很严谨的文件,因此该文件应该要包括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报告等。

  如果征收方只是在纸上印上了表格,上面填写了各家的补偿数额,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初步判断是不合法的,对此,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认为,这没多大关系就置之不理了。

  以上这几点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若不符合上面几点,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应当就是违法的。除此之外,作为被拆迁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一、评估机构要有资质

  对于房屋评估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比如有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只有这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才能依法对我们的房屋进行评估。

  另外在评估报告里也要列明相关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质说明。

  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是随便找一个公司就开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了,而且还出具的结果,试想,这样的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会是合理的呢?

  因此,在实践过中,被拆迁人需要留意一下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不具有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那么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评估需要实地考察

  房子的价值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一个不曾见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人员,怎么可能反映出真实的房屋情况呢?作出的评估报告又怎能显示出是公平的结果呢?

  而且,我国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评估机构人员未到现场进行查勘就作出评估报告,那么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收,然后依法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三、评估报告内容要严谨

  评估报告中的内容必须要严谨,不能只写一个评估数额或是简简单单的随意的在上面写上几个大家意思一下就当是评估了,试问这样一份不严谨有漏洞的评估报告怎么能以理服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收到评估报告要看是否有估价的依据、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估价作业的日期等,另外对于房子的外形、位置以及周边的环境等也要列在附件里面,如果没有则不可签收。

  四、注意评估报告时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如果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几年后才作出评估报告或是几年后才达至被拆迁人,那么此时如果还按照几年前评估的数额对被拆迁人补偿又怎么能显示出公平、公正呢?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评估报告不满意可申请复核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和鉴定的结果都有异议,那么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