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消息!5月份施行的海南土地较新政策出炉

海南诚房号 2021-03-09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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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海南省自然规划厅日前出台《实施意见》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主体和实施范围及实施步骤。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实施意见》指出,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是新形势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途径,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对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落实藏粮于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实施意见》明确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主体。

一是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和存储点由市县政府选择确定,运输距离一般在15公里内。对于投入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实施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对土地成片开发占用耕地的,市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开发时序,组织相关部门分批对耕作层进行统一剥离,降低剥离利用成本。

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建设项目。

《实施意见》确定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范围。对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耕地的,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在10-30cm为宜。对1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被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耕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认定,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剥离范围。

《实施意见》规范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步骤。

一是规范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强调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剥离利用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作为供地申办材料或审批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二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存储。耕作层剥离应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不能实现“即剥即用”的,应合理布设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区。存储区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是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的权属和利用范围。在国有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市县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耕作层剥离利用验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

《实施意见》还指出,对充分利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开垦等项目,经核实认定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安排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突出的市县,将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下达时,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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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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