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要注意哪些细节?

凯诺拆迁律师 2019-09-06 1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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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大体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施搬迁三个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征收行为以及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大体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施搬迁三个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征收行为以及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那么在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注意哪些细节呢?以下凯诺律师就简单的为大家来讲解几点。

  征收决定的作出

  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主体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政府才是公共利益征收少有补偿主体

  在以前,拆迁主体多为开发商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不过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各地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与补偿少有主体。由政府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也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因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大多也都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拆迁方自行指定的,而是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这就极大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而且也打破了以往的评估局面,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是两种法定的补偿方式。

  那么被拆迁人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能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组合式的补偿方式吗?回答应是肯定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无论是选择单一的补偿方式,还是选择组合的补偿方式,只要是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不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实施搬迁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要足额到位。这不仅能让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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